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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结婚登记同居后分手 法院判决适量返还彩礼

时间:2021-08-06 来源: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分手后,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法院能否支持?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认为双方一起同居生活,酌定女方返还部分彩礼6.5万元。

  2019年4月,王某(男)与段某(女)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5月,王某及父母到段某家“提亲”,商议结婚事宜。之后,为筹备婚礼,女方购买了冰箱、电视、首饰等作为嫁妆,共花费2万余元。

  2019年11月,王某母亲给予段某母亲11.8万元现金作为彩礼。之后,王某与段某举行婚礼。完婚后,段某搬到王某家居住。但王某与段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0年5月,段某与王某、王某母亲为琐事发生纠纷后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后,王某诉至合川法院,要求段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合法夫妻关系。现原告王某要求段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结合原、被告同居生活实际情况以及女方购置、现存于男方处嫁妆的折抵价值,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彩礼6.5万元。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赠送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但未明确具体的返还数额。故在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以及家庭收入水平、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把握予以判定。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680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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