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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游戏账号是否受法律保护

时间:2021-08-06 来源: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2020年9月29日,原、被告口头达成王者荣耀关联账号转让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王者荣耀关联账号作价1000元出售给原告,同日原告支付被告1000元。此后,被告多次向原告租借该账号,约定每日租金10元。2020年10月8日,被告擅自利用申诉功能找回该账号并更换密码。经协商,被告同意以1700元的价格买回该账号,但被告未及时付款,再次协商后,被告同意归还账号,并以每日租金10元的价格继续租用该账号。2020年11月11日,被告又擅自找回该账号,至今未支付原告的价款。故依法起诉。

   2021年7月13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向某于2020年9月29日口头达成的王者荣耀关联账号转让合同于2021年7月13日解除,王者荣耀关联账号于2021年7月13日起归被告向某所有、使用;

  二、被告向某于2021年7月31日前退赔原告赵某购买王者荣耀关联账号的本金、租金共计3230元;

  三、原告赵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提起“虚拟财产”这个概念,大家会想到游戏账号、网游里的各式装备和网上店铺等,这些基于网络产生且只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事物并不单纯是一串数据编码的组合,更能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网络游戏账号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账号升级的过程及账号“装备、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虽然简单,但意义重大,它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迈出了依法全面保护虚拟财产的第一步。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726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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