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多次发生买卖行为,买方没有签对账单,卖方怎么主张权利

时间:2021-07-2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生活中,买卖双方因为是邻居、熟人等关系,多次发生买卖关系,买方没有签对账单、结算单等,这种情况下,买方不付款,卖方怎么主张权利呢?最近临湘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决买方吴某清偿卖方陈某货款68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系制药公司从事兽药销售的业务员,同时也与他人合伙经营鸡苗养殖及销售等业务。吴某多次从陈某处购买鸡苗、饲料、兽药等,只支付部分款项。2017年至2019年,陈某向吴某出售兽药,循环记账,由吴某在送货单上签字。2019年1月31日,吴某在送货单“欠6800元”处签名,送货单尾部的累计“欠7430元”未签字。陈某诉称吴某未向其支付兽药7430元,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陈某、吴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形成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吴某在庭审中自认欠陈某的货款为6800元,陈某也认可2019年1月31日后的货物不是吴某买的。故吴某欠款实际为6800元。吴某辩称其已经支付了货款,只欠陈某500多元。吴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没有备注用途,而陈某提供的《送货单》有陈某的签名,根据常理推断,若吴某按约支付了款项,吴某应拿走其签字的《送货单》或该单据上应载明注销等字样。吴某没有提供推翻陈某主张的证据,本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陈某诉讼主张中的6800元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由吴某清偿陈某货款6800元。

  法院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尽量留下书面的协议、证据等,以便在将来产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64003.shtml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袁州区下浦街道、湛朗街道城管大队视若无睹,执法不作为

  投诉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邻为壑,对相邻建筑安全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秀江印...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来源”!网络黑嘴如何治?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虚假信息泛滥,大量以“剪切拼凑”“故意模糊时间地点”“冒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