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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人不担责

时间:2021-07-17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杨甲偿还原告余某人民币37000元,被告杨乙不承担保证责任。

  余某自2015年起就与杨甲有生意往来。2019年初,双方在一段生意往来后进行结算,杨甲应当支付余某货款17000元。2019年9月9日,杨甲因为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税款,向余某借款20000元,结合应当支付的货款,杨甲向余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杨甲共欠余某37000元,并约定2019年年底前归还,不计利息。2019年9月20日,杨乙向余某出具承诺书,注明“兹有杨甲向余某借款叁万柒仟元整,由杨乙担保在年底归还”。该笔借款到期后,杨甲、杨乙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余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甲、杨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与杨甲经过结算后,杨甲认可欠余某货款17000万元,此后杨甲又向余某借款20000元,余某支付了相应借款后,杨甲向余某出具了3.7万元的借条,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真实有效,故双方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该借款逾期后,余某经过催讨,杨甲依然不偿还债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余某和杨乙之间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杨乙约定的担保时间为杨甲约定的还款时间,依法视为没有约定担保时间,保证期间为杨甲约定还款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20年6月30日前,由于余某没有在杨乙的担保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489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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