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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时间:2021-06-24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男子去世后,却留下了2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在向继承人索要欠款被拒后,将继承人告上了法庭。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对本息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10月刘某向孟某立据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3分,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未注明保证或其他担保的方式)。同日,孟某向刘某提供的王某的账户转款20万元。2021年4月刘某因病死亡。上述借款发生后至刘某死亡前,刘某已向孟某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共计72 000元,其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刘某死亡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四人。庭审中查明,刘某死亡后遗产有三处不动产、一辆机动车,遗产尚未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款时生效。孟某向刘某交付借款后,刘某应按双方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债务人刘某已死亡,应由其四位法定继承人以所得的刘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张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未注明担保方式,按照通常理解,该担保方式为保证;各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刘某的四位继承人在继承刘某的遗产后十日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对本息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1060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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