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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销售不合格口罩!宁夏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时间:2021-06-1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消费维权涉及民生,责任重大。6月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王某、陈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并邀请共青团银川市委员会志愿者代表、新闻媒体记者旁听案件庭审。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审理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王某、陈某某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决赔款97816元。这也是宁夏首起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陈某某是被告王某的母亲。母子二人经营着一家某保健品经销部。

      2020年7月17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在陈某某与王某母子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就此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追究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者王某、陈某某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带来风险的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20年1月,王某、陈某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市场急需口罩后,购进大量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销售。同年2月3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根据他人举报,扣押尚未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55000余只、“KN95”口罩540只。经国家纺织品服装服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认定,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NaC1颗粒物过滤效率均不符合国家标准,“KN95”口罩呼吸阀气密性不符合国家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核算,王某、陈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金额共计97816元。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银川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销售价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双方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小时,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对本该案作出判决,判决:一、被告王某、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97816元;二、被告王某、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宁夏法治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相关费用由被告王某、陈某某负担。

      在6月9日庭审中,由于王某身体不便,经王某授权委托,母亲陈某某代表儿子王某参加诉讼。对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陈某某表示愿意赔偿,并且在媒体上就其给社会公众带来健康损害风险的行为进行赔礼道歉。被告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的检察官表示,该赔偿金将上缴银川市财政或者宁夏消费者协会,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益支出。同时,也希望社会公众、市场主体能够学法用法,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nx.jcy.gov.cn/QJCY/contents/AJJJ/2021/06/26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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