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236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陈嫔
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
陈嫔:
你经本机关行政许可准予律师执业,颁发专职律师执业证,执业机构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码为 14303201111673300。经湘潭市司法局调查核实,因发生《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情形,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收回、注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上缴本机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6月4日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6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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