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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惹祸端,法律责任谁来担?

时间:2021-06-01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好意搭乘”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11月21日,被告屈某驾驶小汽车搭载其妻子张某、同村老乡周某前往祁东县玉合街道三圣村赶集,屈某在左转弯时未注意正在驾驶重型货车直行的被告唐某,造成两车相撞损坏并致周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祁东县交警大队认定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6天,造成各项损失合计9万余元。周某将屈某、唐某及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周某先行赔偿,剩余部分由原告周某自行承担10%,被告屈某承担60%,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不足部分由被告唐某承担。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好意搭乘”也称为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好意搭乘”作为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范畴,与我国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吻合。《民法典》中也首次明确了“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对此,法官提醒大家,各位驾驶人在助人为乐的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安全驾驶,同时搭乘人也要有安全意识,共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710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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