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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中院:一审宣判一起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5-21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旁听庭审

  

  

  湖南法院网讯 5月19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两名被告因非法狩猎、销售“三有”野生动物引发的张家界市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0月期间,被告吴某新在自家屋后通过放置猪夹等方式捕获麂子2只、果子狸1只。同年10月下旬,被告吴某新、吴某平在慈利县三合镇平溪村境内通过设置电网的方式猎捕野猪1头,总价值10350元。经鉴定,案涉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野生动物)。

  2020年9月3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吴某新、吴某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某新、吴某平非法猎捕、销售“三有”野生动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以及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于同年10月22日立案,并于当日在《正义网》发布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遂于2021年3月24日向张家界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新、吴某平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情况下,为个人利益在禁猎期内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野猪、麂子和果子狸并售卖,该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破坏了“三有”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两被告已因此受到刑事处罚,但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考虑到两被告家庭贫困,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较为困难,采用公益劳务折抵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方式更为适宜,法院最终判决吴某新、吴某平担任其所在乡村义务生态护林员9.9个月、2.5个月,并在慈利县三合镇各村张贴公开赔礼道歉信。

  张家界市人大代表、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张家界市大庸小学师生、被告家属及社会各界代表共90余人旁听庭审。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485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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