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重庆市大足区城区雨污管网改造工程,但施工过程中,未在部分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附近居民梁某在散步过程中,进入到该施工现场,结果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协商未果,梁某将某建设公司起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共场所进行地面施工活动,应当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操作,由于梁某人身权益是在其工地中遭受损害,又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梁某疏于对施工现场的注意,未采取绕行等安全应对措施,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某建设公司的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某建设公司赔偿梁某医疗费等损失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温馨提醒,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进行地面施工作业时,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施工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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