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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啥,骑电动车也能犯罪?

时间:2021-03-15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相信不少居民家里都有电动车,平常外出买菜、办事、车辆限行代步都要靠它,电动车堪称我们的“出行神器”,骑上它就好像远离了堵车,可以自由穿梭在大街小巷。但是问题来了,随着电动车数量的逐渐增加,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逐渐凸显。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起诉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案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3日清晨,侯某驾驶陕A临时号牌两轮电动车沿尚九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准备过马路的谭某发生刮碰,致使谭某受伤、自己的电动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谭某经医治无效后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侯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侯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周至县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侯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电动车虽方便,但驾驶电动车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无小事,驾驶需当心。交通肇事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希望大家吸取教训,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

  (作者: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何美编辑:王瑾)


原文链接:http://www.sn.jcy.gov.cn/dwjs/sasf/202103/t20210304_214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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