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李晶晶 张少军)12月13日,吕梁市中院依法对被告人宋毅等19人特大贩卖毒品案进行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到2016年,被告人宋毅、凤文科等人先后辗转河南、广东、河北、安徽等省多地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宋毅贩卖甲基苯丙胺91470克;被告人李翠平贩卖甲基苯丙胺15484.64克(其中297克未遂),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海洛因1.16克;被告人凤文科贩卖甲基苯丙胺7000余克;被告人李丽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47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海洛因165.56克,咖啡因1006.2克;被告人赵新明、杜瑞红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6000余克;被告人王秀平贩卖甲基苯丙胺2130余克;被告人刘胜金、陈向平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962.6084克;被告人武惠斌贩卖甲基苯丙胺600余克;被告人王二栋贩卖甲基苯丙胺600余克,甲卡西酮2.26克,可待因1.89克;被告人武俊国贩卖甲基苯丙胺270余克;被告人董付国贩卖甲基苯丙胺200克;被告人李胜利贩卖甲基苯丙胺200克;被告人谢素花贩卖甲基苯丙胺30余克;被告人杨文峰居间介绍贩卖甲基苯丙胺38170克;被告人陈欢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克;被告人张俊平贩卖甲基苯丙胺130余克;被告人王俊明贩卖甲基苯丙胺50余克。
吕梁中院认为,宋毅等19名被告人向他人贩卖毒品,或为他人贩卖毒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吕梁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宋毅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翠平、凤文科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对被告人李丽、赵新明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秀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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