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建设、公共设施改造这些关系到大家切身利益的项目里,公平招标是保证工程质量、杜绝暗箱操作的关键环节。可现实中,有些单位为了一己私利,想方设法规避招标,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和市场公平。针对这种行为,法律上有着明确规定。今天,全国住房与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的住建调查员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则法规就像一把“利剑”,堵住了规避招标的漏洞。不管是公共工程还是国有资金项目,都得按规矩来。毕竟只有公开公平招标,才能选出靠谱的建设方,保证项目质量,让每一分公共资金都用在刀刃上,最终受益的还是咱们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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