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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拘留!

时间:2025-12-09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

  为消除安全隐患、筑牢安全防线,天津公安持续严打整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近日,公安北辰分局双口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村一居民平房内非法存储35箱烟花爆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民警迅速开展工作处置,消除安全隐患,传唤嫌疑人韩某。在证据面前,嫌疑人韩某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嫌疑人韩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示

  请广大群众

  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不违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敢于向身边违反规定的

  不文明行为说“不”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或拨打110举报

  


原文链接:https://ga.tj.gov.cn/gaxc/jcdt/202512/t20251209_7195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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