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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给女友买房,还为其花费近百万元 分手后能否要回?

时间:2025-10-22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为实现“想有一个家”的梦想,恋爱期间他自掏腰包为女朋友购置一处房产,并承担三年多的按揭款,这期间还频繁转账。分手后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邛崃市法院对一起同居析产纠纷作出判决,因婚约无法实现,被告须返还原告52.5万余元购房款和按揭款。

  

  2019年12月,邛崃男子胡某林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十岁的郑某玫,随后便向郑某玫发起了猛烈追求。很快,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恋爱期间,胡某林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向郑某玫转账。除双方共同的生活开销外,胡某林为表达自己“想与郑某玫有一个家”的诚意,还花费36.44万元用于支付购买邛崃某楼盘房屋的首付款,并承担起偿还该房屋2021年11月至2024年12月的按揭款13.83万元,同时,还将该处房产的产权登记在郑某玫一个人名下。

  

  2023年5月,二人约定分手。据胡某林表示,同居期间他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向郑某玫累计转款88.89万元,另将自有房屋交由郑某玫出租并收取租金2.42万元,合计91.31万元。

  

  今年5月,胡某林将郑某玫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郑某玫向自己返还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双方同居期间借款70万元。邛崃市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三次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郑某玫辩称,除2023年5月6日双方明确约定为“借款”的3.08万元外,其余均属恋爱赠与或共同消费,不应返还;其中,36.44万元首付款及13.83万元按揭款系胡某林自愿为其购房出资,属“无条件赠与”。同时郑某玫也明确表示想继续拥有案涉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林确为登记在郑某玫名下的房屋支付首付款36.44万元并偿还2021年11月至2024年12月按揭13.83万元;双方微信记录显示胡某林“想与郑某玫有一个家”,但未体现赠与意思。法院认定,购房首付款和按揭款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出资,现婚约无法实现,郑某玫应返还。对双方明确约定为借款的3.08万元(已还0.8万元),郑某玫尚需偿还2.28万元。至于胡某林自愿给郑某玫4年使用权的另一套房屋,其出租收益2.52万元归郑某玫所有;同居期间日常生活支出则视为自愿处分,均不支持返还。

  

  经过审理,邛崃市法院判决郑某玫限期返还胡某林52.55万元,同时驳回胡某林其他诉讼请求。(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51022/2992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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