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某公司财务人员被电信诈骗,导致公司较大额财产损失,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钱款未能追回,遂要求财务人员赔偿损失。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存在重大过失的财务人员对公司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据了解,原告海南某公司财务经理刘某、会计庄某,在履职过程中遭遇电信诈骗。诈骗分子冒充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通过QQ群要求转账。刘某、庄某在数小时的时间内,未向谭某本人核实情况便透露公司账户余额,未履行日常审批流程便直接将公司账户中的24.8万元转入诈骗人员指定账户,导致公司财产受损。案发后,海南某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刘某赔偿5万元、庄某赔偿3万元。海南某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过低,遂诉至美兰区法院,要求刘某赔偿14.384万元,庄某赔偿10.416万元。
海口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该案中,刘某、庄某作为专业财务人员,在涉及大额资金转账时,不仅未履行必要的审批流程,也未尽到与其岗位职责相匹配的高度审慎注意义务,其行为是导致公司被骗的主要原因之一,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劳动者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管理情况(是否进行充分培训)、损失后果、劳动者收入水平(刘某月薪9000元,庄某月薪6500元)、其他相关联的员工亦存在过失等因素,酌情判定由刘某、庄某分别向海南某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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