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车牌号与保险单记载不一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该怎么办?近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2024年7月7日,曾某某驾驶“赣L”牌照汽车途经鹰潭市月湖区某路段时,与桂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曾某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损后,保险公司称其保单上登记的车牌为“新A”牌,与“赣L”牌照的事故车辆不符,因此拒绝理赔。 经调查,2024年3月,曾某某购买该车后,在4S店内用“新A”临时车牌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将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一同登记在保单中。 当获得“赣L”牌照后,曾某某未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更新车牌信息,这才导致保险公司保单上登记的仍是“新A”牌照。由于无法获得理赔,桂某某遂将曾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车辆维修费552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投保车牌号与实际车牌号不一致,但保单所登记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品牌型号等核心信息与事故车辆完全吻合。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车辆信息进行严格审核,也未对投保车辆进行验车,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曾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根据案涉保单中车辆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均指向案涉事故车辆,而发动机号及车架号又具有唯一性,车牌号不一致并不能否定上述车辆系同一车辆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2000元,保险公司还需支付桂某某车辆维修费532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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