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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转让村集体宅基地能否可行?法院判其违规

时间:2025-10-10 来源: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部分群众对于在农村盖一个房子有着执念,甚至购买他人村集体宅基地,但此种做法能否行得通呢?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调解两起因宅基地违规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再次明确告知大众私下转让村集体宅基地违规。

  2017年,原告姐弟二人与被告兄弟二人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二人将各自享有的两块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方,原告方分别需向被告方支付13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方已第一时间将款项支付给被告方。

  但后来,原告方迟迟未实际取得相关宅基地的使用权。经多次与被告方交涉,原告方了解到,由于原告方均为外村村民,并非被告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私自转让,故该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完成实际交付和权属变更,双方所签合同应属无效。

  此后,原告方多次要求被告方返还转让款无果,双方矛盾不断升级。2025年8月,原告二人诉至澄迈法院,请求被告二人全额返还已支付款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纠纷主要源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为实质化解纠纷,决定优先采取调解方式。

  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与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一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阐明宅基地转让的合法性边界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让原、被告方认识到自身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向被告二人重点说明拒不返还转让款将面临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积极协调款项返还问题,被告二人表示,目前兄弟二人都没有固定工作,仅靠微薄收入养家糊口,难以一次性偿还到位。

  经法官团队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两名被告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

  办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归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依法使用的权利,不得擅自将农村宅基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流转,也不得私下进行转让。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宅基地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私自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仅可能因为身份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还容易引发系列纠纷,维权成本高、风险大。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前,务必先了解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避免“踩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yianshuofa/show-65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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