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执法 >正文

“未缴清物业费”被扣留房产证?乐东法院: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

时间:2025-10-10 来源: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限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一案,为业主维权画上句号。

  2016年,原告与被告(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足额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被告也向原告交付房屋。然而,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办证义务。在原告多次催促后,直至2024年3月28日,被告才通知原告可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可当原告前往领取证书时,却被告知证书已由开发商转交物业,且物业提出“必须缴清物业费”的要求,否则不予交付不动产权证。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后,将开发商诉至乐东法院。

  法官认为,本案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在该类合同关系中,开发商负有两项核心义务:一是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二是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办理不动产权证)。对于不动产而言,所有权的转移以所有权登记变更为标志,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与发放不动产权证是连贯的整体流程,发放不动产权证是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的具体体现形式。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目的,就是取得涉案房屋的完整所有权。如今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已办理完毕,该证书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形式载体,根据常理及房地产交易习惯,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在证书办理完成后,理应第一时间将其交付给买受人(原告),这是开发商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义务的必然要求。

  此外,法官明确指出,物业费缴纳与不动产权证交付分属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物业费对应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涉及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动产权证交付对应的是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无权以业主未结清物业费为由,扣押本应交付给业主的不动产权证。若业主确实存在未结清物业费的情况,物业公司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通过另行起诉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非采取扣押不动产权证的不当方式。

  基于上述审理分析,乐东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fayuandongtai/show-6545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袁州区下浦街道、湛朗街道城管大队视若无睹,执法不作为

  投诉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邻为壑,对相邻建筑安全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秀江印...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陕西分中心赴咸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陕西分中心赴咸阳市武功县开展电商产业专题调研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商品条码...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