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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评施压+删评索财 两“职业差评师”因敲诈勒索罪获刑

时间:2025-09-29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职业差评师”实施“差评施压+删评索财”的行为将构成什么罪名?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两名“职业差评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悉,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共同使用微信账号“××××123”从事有偿差评业务,并以删除差评为由向被害网店索要钱财。

  2022年7月,李某承接了汤某(已另案处理)的“差评业务”,并委托第三方对汤某的同行竞争者A公司网店发布差评20条,获利4000元。这些恶意差评导致A公司商誉受损,A网店销售额下滑。李某趁机在A网店中留言,声称能够提供删差评服务。为挽回公司商誉,A公司负责人吴某添加微信号“××××123”,并支付20150元删评费,后又在张某、李某的差评威胁下,再次支付9600元。然而,在差评删除后,张某、李某仍不满足,再次发布差评1条,待吴某支付650元后才予以删除。经查,张某、李某二人通过上述手段共敲诈勒索30400元,所得赃款均被二人平分。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本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情况,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商家遭遇恶意差评

  切勿轻信“删差评”服务

  龙华法院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接受他人委托,对被害网店实施恶意差评,并以删差评为由多次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

  法官提醒,广大网络商家遭遇恶意差评时,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轻信所谓的“删差评”服务。电商平台需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恶意差评识别、处置和预防机制,营造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此外,经营者若以恶意差评手段诋毁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需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84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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