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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检察院与十六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效衔接

时间:2024-11-09 来源:甘肃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张掖市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配合,联合市法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等十六部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旨在凝聚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新时代张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高质量发展。

  

  建立线索筛查机制。明确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每季度组织开展本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上级部门移送反馈的线索,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线索来源和类型,书面移送相关部门开展核查。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在筛查发现或接到生态环境赔偿案件线索后,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在30日内核查完毕。对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优先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及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启动磋商程序或提起诉讼。

  

  建立线索移送机制。经初步核查后,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应明确提出是否启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见,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办理。在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前期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优先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加大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移交力度,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适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

  

  建立启动办案机制。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经初步核查认定无需开展赔偿、治理、修复的,应当终止案件办理。需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与赔偿义务人磋商后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的,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应当与赔偿义务人签订《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未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建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与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落实赔偿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等环节,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并依法支持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优先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原文链接:https://www.gszfw.gov.cn/Show/41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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