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接受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的悔罪考察。该院综合考虑行为人在案件中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为初犯、偶犯,经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后,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4月7日20时许,董某某开汽车与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董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对方谅解。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向其宣传、讲解了检察机关关于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相关规定。7月,董某某先后多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在完成相应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长后,检察机关经综合评价,认为其公益服务质量较高。最终,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董某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同意检察机关依法对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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