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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出台《乡案县审工作指引》推动基层案件提质增效

时间:2024-08-04 来源:宁夏纪委监委网 作者:佚名

  近日,固原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固原市纪检监察机关乡案县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制度层面对“乡案县审”工作作出具体规范,充分发挥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对症解决“乡案”查审职责不清、做法不一、质效不高等问题,以高质量的案件查办,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厘清职责分工,夯实案件质量。针对部分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以下简称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对乡案县审职责分工认识不清的现状,《指引》明确县、乡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乡案县审中的工作职责。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坚持依规依纪依法要求和保障案件质量、统筹执纪平衡原则,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对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在不改变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批准权限的基础上,明确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仍是乡案县审的主体,应按照相关实体和程序要求规范办案,从源头上打好案件质量基础。通过县、乡分级负责,增加案件质量把关程序,共同保障“乡案”质量。

  明确审理标准,提升案件质量。为明确审理标准,严格案件质量,《指引》对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理“乡案”的前、中、后三个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审理前,设置形式审核环节,规定县(区)案件审理部门收到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核,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阐明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交由审查调查组补充完善材料,把好案件入口;审理中,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依纪依法组成审理组,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全面审理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的案卷材料,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负责人同意,退回乡镇纪检监察机构重新审查调查或者补充审查调查,严格案件审理;审理后,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备案材料,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保障案件质量。

  细化程序要求,保障案件质量。《指引》明确,乡案县审工作流程主要分为乡镇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案件材料、形式审核、案件受理、案件审理、意见反馈、宣布执行等环节,其中对报送的案卷材料种类、审核报送内容、意见反馈程序、审理时限、申诉受理程序等作出细化规定,强化了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指引》要求,乡镇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其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按规定进行归档;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其审理、审核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案件中形成的案件材料进行归档。这一要求不仅利于案件评查考核,而且从源头上解决了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案件规范化程度,确保“乡案”案件提质增效。(固原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nxjjjc.gov.cn/xbnxjw/lzdt2015/202407/t20240704_891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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