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一网络公司以热播影视剧名称为吸睛点,蹭热度宣传、销售相关衍生产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贵州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江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热播剧《陈情令》名称销售周边衍生产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原告传媒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贵州某传媒集团依法享有案涉电视剧《陈情令》的著作权。2020年4月,传媒集团注册了“天子笑”商标证书,商标有效期为2020年4月7日至2030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科技服务类)同时,在电商平台开设《陈情令》旗舰店销售其官方周边衍生品。 2021年5月21日,申请人杜某某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保存了相关电子数据。证书显示,在京喜网站“俏拍玩具旗舰店”店铺中发现“陈情令魔道祖师周边魏无羡Q版动漫蓝忘机公仔可动换脸模型摆件二¥237.00”“魔道祖师周边挂件魔道二次元动漫祖师周边陈情忘羡令手链挂件¥38.00”“陈情令吊坠魔道祖师周边魏无羡同款陈情笛穗挂件莲花流苏扇¥38.00”等8件商品。其中“陈情忘羡令手链挂件¥38.00”上标记“天子笑”。该网店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平江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该案被告。 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原告传媒集团系涉案电视剧权利人,该剧在电视台及网络平台播放,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多家网络媒体对该剧的制作、播放、获奖等情况进行了报道,可认定该剧的剧名“陈情令”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公司在其网店售卖的商品标题中使用上述剧名,用于推销盈利,易使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传媒集团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7/53/13642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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