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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保险单可以被执行,还能当钱还!

时间:2024-01-02 来源:兵团长安网 作者:佚名

  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群众认为执行案件,一般执行的不都是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吗?怎么保险还可以被执行?保险单还能当钱还?

  宾馆门前溜车撞人

  法院依法判决赔偿

  2021年9月11日,隋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市宾馆门前停车后,发生溜车撞到布某,致布某受伤。第十四师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布某无责任。

  2021年9月21日,医院诊断布某创伤性湿肺(左侧)、气胸(左侧)、肩胛骨骨折(左侧)、第一、二肋骨骨折(左侧)、牙脱位、牙折断。布某前后支出医疗费2718.05元、住院费3577.96元、门诊费22687.29元。

  同时,结合鉴定机构评定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2023年3月2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和田垦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布某医疗费18000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6000元,共计34000元;被告隋某承担医疗费11293.3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780元,共计13873.3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隋某却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布某无奈向第十四师和田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书退回拒接电话

  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其并未签收,且均被退回。执行干警遂前往隋某住处,发现隋某已退租。

  执行干警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隋某,要么无人接听,要么接听之后说自己不是隋某,同时态度强硬的告诉执行干警,再打电话就投诉。

  执行干警再次找寻与隋某相识的人调查询问,了解到隋某已于2023年5月10日返回山东某地。

  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线下对隋某名下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隋某支付宝及银行账户余额仅有百余元,与本案执行标的金额相差甚远,且名下无房产和车辆,执行案件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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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核查有收获

  柳暗花明又一村

  执行干警重新梳理,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信息、核查资产。通过分析研判,执行查控系统反馈的一条被执行人隋某购买的商业保险信息引起了执行干警的注意,通过系统发现被执行人隋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商业保险,保险价值为59289.17元。

  经执行干警细心核对,隋某所购保险除一份车险外,其他的均是分红型商业保险,其现金价值足以满足本案的执行。因和田地区无该保险公司,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委托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向该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保险公司表示没有扣划权限。

  执行干警又委托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向该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函请该公司协助提取隋某名下保险的现金价值,并进行扣划。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从未办理过此项业务,且商业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扣划保险现金价值就会影响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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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多次电话磋商,第十四师和田垦区人民法院认为隋某名下的商业保险属于分红型收益保险,为减少被执行人隋某的保险利益损失,执行干警先后多次与隋某电话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其主动履行,但隋某置若罔闻、不予理会。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对被执行人隋某名下的收益进行强制执行。最终,在保险公司的协助下,对隋某的商业保险办理了退保手续,并将该保险的现金价值13873.3元扣划至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中,商业保险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的范围。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因隋某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名下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隋某名下保单,扣划了保单现金价值,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zfw.xjbt.gov.cn/c/2023-09-11/83004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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