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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一捕了之 一诉了之”,努力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时间:2024-01-02 来源:兵团长安网 作者:佚名

  “我们多少年的交情了,你还不了解我吗?你竟然这样说我?”

  “我哪样说你了?之前你又是怎么说我的?”

  随着一阵酒瓶破碎声响起,最终王某倒在了地上,张某飞速逃离现场。

  酒醒后,挚友王某变成被害人王某,而自己则成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万分懊恼。

  2023年3月10日下午,张某和王某在家共同饮酒过程中,发生争执,期间王某随手用地上的空酒瓶,砸向张某的肩部,张某便拿起王某院内的一把斧头砍向王某的头部。

  经鉴定,王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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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发现:一是张某平日表现良好,犯罪以后真诚悔罪,多次到检察机关申请刑事和解,真切希望检察官能主持和解,符合刑事和解基本条件;二是本案系邻里纠纷,若简单的“一诉了之”,不仅不能化解双方矛盾,反而可能会导致矛盾升级,让两个家庭积怨更深,邻里关系更加紧张。若促成和解,可以化解积怨,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张某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如果“一诉了之”,可能会导致张某家庭陷入困境。

  经多层考量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决定促成双方刑事和解。

  “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很是后悔,也愿意赔偿你的医疗费用。他希望能和你达成和解。”

  “我不会原谅他的,砍伤了我,就活该被送进去!”电话另一头,王某气愤地说道。

  张某和王某是多年挚友,从年轻时便一同努力奋斗,共同经历了艰苦奋斗的岁月,也结下了深厚的感情。按常理来说,王某应该会原谅张某的,但他却一直耿耿于怀,检察官对此很是不解。

  为了解双方的真实情况,检察官决定带案下访。

  走访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案发后,在王某受伤住院期间,张某没有去探望过,甚至一直没有登门道歉,邻里都在传这件事,说王某软弱无能,被砍伤了,连句道歉,都没有,这还算什么朋友?

  这一刻,检察官才清楚地知道,王某一直对这件事久久不能释怀。

  “你一直请求我们主持和解,但你连句道歉的话都没有,就你这种态度,谁能原谅你?”检察官说道。

  “是他先扔酒瓶砸我,我也是被砸蒙了,又喝了酒,想吓唬一下他,才不小心砍伤了他的,我也是受害者,凭什么要我先道歉,彼此都让一步,我赔他医药费,这事就这么算了!”张某不服气地说道。

  “这个事情中你们都不对,但毕竟是你把他砍伤了,他受到的伤害更大。你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用酒瓶砸他,他砍伤了你,连句道歉都不说,你会原谅他吗?”检察官耐心地进行开导。

  “哎!我也没想这么多。坦白地来说,我也是抹不开面子,没有登门向他道歉。那晚,我也是一时冲动,我现在很后悔伤害了老王,失去了珍贵的友谊。我现在就去找他道歉!”张某满脸的懊恼。

  第二天一早,检察官就接到了王某的来电。

  “喂!检察官,我愿意原谅老张了,希望你们能对他从轻处罚,他家还指望他养家糊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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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在第十四师昆玉市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

  张某当场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

  鉴于张某一贯表现良好,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检察院最终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办理案件如果一味“一捕了之 一诉了之”,就会导致案结了,但事未了。每一件案件都要保持“如我在诉”的办案境界,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担当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zfw.xjbt.gov.cn/c/2023-09-11/83005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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