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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POS机套现后代还信用卡?男子涉嫌犯罪被公诉

时间:2024-01-01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红网时刻新闻11月29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廖伟鸿)郴州一男子利用POS机为他人代还信用卡6000余万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近日,苏仙区检察院对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提起公诉。

  曹某某在郴州市经营一家寄卖行从事典当业务。2018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曹某某以各种名义办理了10余台POS机。曹某某先垫资帮他人代还信用卡,又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刷卡将资金归还到自己控制的银行卡的账户,然后收取手续费。4年多时间内,曹某某非法从事资金结算金额共计6000余万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终端机(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提醒,“信用卡代还、养卡”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侵害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对国家金融资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还可能会导致因非法套现银行卡被银行冻结,影响使用,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在消费时要理性消费,避免出现银行卡透支无法归还的情况,更不要贪图利益实施代还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755/63/13308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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