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亭县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以来,张某在绵阳城区经营美甲店并无证对外销售减肥产品。自2022年4月1日以来多次从供货商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裸胶囊,自行包装成“ACME燃脂纤体丸”、“transformation”减肥产品对外销售。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11月1日,张某明知其所售产品含有西布曲明,向被告人孔某、黄某、何某、熊某等下级代理商出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共计42万余元。被告人孔某、熊某、何某、黄某在明知所售减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作为被告人张某的下级代理商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案涉减肥产品对外销售,谋取利益。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及其下级代理商处扣押“ACME燃脂纤体丸”、“transformation”减肥产品,经鉴定,以上产品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孔某、熊某、何某、黄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被告人存在自首、坦白或立功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赔偿金,该院依法对张某等五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二十万至三千元不等罚金。
五被告人的行为不但触犯刑法,还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盐亭县法院判处五人按其销售金额的2.5倍或1.5倍支付赔偿金共计105万余元;责令五被告人在四川省省级以上媒体登报道歉。(张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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