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网络发言需谨慎 侵犯名誉要担责

时间:2023-12-09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惹官司

  

  唐某与马某系达州市达川区某小区的上下楼邻居。前不久,唐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吐槽称:“楼上住户经常发出特别大的声音,吵得家里人无法休息。”住在唐某楼上的马某以为说的是自己家里,心里便不乐意了,随即在群里反驳称:“人家在自己家里,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我从来没有听到有什么声音。”双方就此在微信群里展开了激烈的争辩,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在争辩过程中,马某的情绪越来越激动,为发泄怒火,马某便开始在微信群里发送了好几条带有侮辱性的文字。作为微信群管理员的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立即在群里提醒马某要文明发言。

  

  本以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但让人没想到的是,马某转移了阵地,开始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一些带有侮辱性的动态。唐某和马某的共同好友李大姐将马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的动态截图发送给了唐某。唐某十分生气,本想冲上楼去与马某当面理论,但在家人的劝解下冷静了下来,选择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唐某以自己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侵犯他人名誉权被判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和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送的大量信息,虽均未指名道姓,但结合内容、顺序,可以认定马某在涉案微信群中发送的信息均指向唐某。马某在400余人的小区业主微信群及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虚构唐某的道德问题,方式及言语措辞明显不当,涉案微信群中的成员为同一个小区的居民,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关于唐某品德的围观和评价。马某的行为侵犯了唐某的名誉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马某赔偿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吴彤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207/281776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袁州区下浦街道、湛朗街道城管大队视若无睹,执法不作为

  投诉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邻为壑,对相邻建筑安全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秀江印...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来源”!网络黑嘴如何治?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虚假信息泛滥,大量以“剪切拼凑”“故意模糊时间地点”“冒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