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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筹”募集的善款 不应从损害赔偿中扣除

时间:2023-12-09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梁某明、王某某遭遇车祸后产生的医疗费用,部分由“水滴筹”募集的善款支付,交通事故责任人李某却主张这部分款项应从损害赔偿中扣除……近日,大邑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梁某明、王某某、梁某铭、李某在同一工地务工。其中,梁某明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梁某铭系二人之子。2020年11月27日,4人相约乘坐一辆轻型栏板货车从新疆返回四川,途中梁某铭、李某轮流驾车。李某驾车行驶至连霍高速时,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翻下路基,致车上4人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受损。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李某在疲劳状态下超速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由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余3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梁某明、王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向医院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来自“水滴筹”募捐的善款,李某主张赔付的医疗费用中应扣除通过“水滴筹”募集的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慈善捐款系爱心人士为抢救受害人的善举,不能因此而减轻或抵销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对李某这一主张不予支持。4人基于在同一工地务工后,相约一同乘坐车辆返回,途中由梁某铭、李某轮流驾车,因此,驾驶员与车上其他人员之间属于善意的同乘关系,可以适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90%的赔偿责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何也觅)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207/2817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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