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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情况 ?一网店店主卖耳机 被判赔爱奇艺6.5万!

时间:2023-11-26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你是否有这样的经历花十几元网购耳机,晒图评价后,店家还赠送视频会员听歌看剧两不误

  不要太开心,真有这等好事?

  一网店店主为了引流邀请客户参与“晒单送视频会员”活动用户晒单后店主将侵权视频播放软件的会员激活码发给用户。

  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来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爱奇艺网络视频平台采用VIP会员制观看视频内容,非会员需要在观看视频前收看商业广告,会员则可以直接跳过广告观看视频,部分视频仅有会员可观看。借由上述经营模式,爱奇艺通过收取广告费以及会员费等收入支付视频内容版权以及带宽、推广等经营成本。

  被告吴某系某购物平台的网店店主,消费者在被告处购买耳机等产品时,同时会向消费者提供盗版视频软件下载地址和激活码,消费者通过该激活码登录盗版视频软件,即可避开爱奇艺对其享有版权的视频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消费者无需充值会员也无需观看广告,即可免费完整观看爱奇艺享有合法版权的视频。

  原告认为

  吴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公司广告收入和会员收入遭受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吴某立即停止“晒单送视频会员”活动,销毁其已经购买的影视会员激活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公证费和合理支出等共计30万元。

  法院审理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在销售商品中附赠盗版视频软件下载地址和激活码的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爱奇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侵害爱奇艺就其经营模式所带来的竞争利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综合考虑案涉网络视频平台的知名度、被告吴某的经营规模、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爱奇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爱奇艺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65000元。

  法官提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网购作为当下主流的一种购物模式,在拥有巨大消费潜力的同时也让网店之间的市场竞争愈加白热化。部分商家为了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往往会附赠一些礼品或额外服务。尽管商家附赠的礼品并未收取费用,但如附赠内容存在侵犯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家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谨记:

  树立版权意识

  保护电影、影视剧等视频版权是维护影视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激发创新创作活力、推动影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未经他人授权,不得随意复制、转载、传播他人的影视作品。

  赠与或传播均构成侵权

  营利并不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商家在商品中附赠盗版视频的链接、软件等均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分享或转发盗版电影、电视剧资源,同样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禁止兜售盗版

  商家以营利为目的,兜售、传播盗版视频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9/u1ai1668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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