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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毕业生求职陷阱多发,这篇避坑指南速看!

时间:2023-10-20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秋招在即,很多毕业生加入求职大军,开启人生新篇章。在求职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专挑涉世未深的求职者,进行各种诈骗活动。

  近一年来,因求职引发的相关纠纷呈多发态势。据奉法君统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涉求职类诈骗案件40余件,50余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审结因求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1200余件,较上年度上升33.3%。

  毕业不易求职需谨慎

  奉法君在此提醒各位求职者

  大家在努力找工作的同时

  也要小心“求职陷阱”

  避免陷入诈骗圈套

  这篇求职防骗指南快收藏

  以招聘为幌子的诈骗陷阱

  这类诈骗中,通常并没有真实的招聘岗位。犯罪分子一般会以招聘活动为幌子,采取欺诈行为使受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进而对受害人的财产进行非法占有。

  防范提示:

  毕业生求职时,应首先对招聘主体与招聘信息进行信息核实。在接收到招聘信息后,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确认招聘主体是否真实存在。

  若招聘主体真实存在,还需要对招聘信息中联系方式与上述网站公示的联系方式进行对比,进一步确认招聘信息的真实性。

  虚假薪资待遇陷阱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为了增加自身的吸引力,会对自身的经营规模、发展前景等等进行夸大甚至虚构。有的用人单位可能还会故意模糊招聘职位、薪资待遇,蒙蔽求职者。

  防范提示:

  一方面,通过工商注册信息、企业披露年报等了解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上年度经营情况等信息。

  另一方面,可以进入用人单位官网与公众号,了解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日常运营情况等等。这一步骤可以帮助求职者判断用人单位提出的各种薪资待遇有无兑现可能,从而排除一部分的虚假薪资待遇信息。

  收费陷阱

  面试通过以后,有些用人单位以培训费、押金、保证金等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此时为了顺利入职,求职者可能会忽视这一行为的不合理性而选择缴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防范提示:

  谨记应聘工作本身不需要任何费用。对于将先交费作为条件的工作岗位,应核实有无收费的法律依据。如交费,一定要对方出具正规发票并加盖公章,保留证据。

  试用期时长与待遇陷阱

  在与用人单位商谈薪资待遇环节,会涉及到试用期时长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试用期为1年,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防范提示:

  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受到保护。在工资的发放上,试用期的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为劳动者正常缴纳社保。

  签订劳动合同陷阱

  在面试通过并与用人单位谈好薪资待遇之后,就进入了签订劳动合同环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能够将双方约定的薪资待遇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加以固定,也是劳动关系确立的必要条件。

  有的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避税、逃避用工责任等,与劳动者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有的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缺少工作地点、劳动条件和合同期限等关键内容。有的还包含“霸王条款”,要求劳动者几年内不能结婚生子、试用期离职不发放工资等。

  防范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因此,要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对于于法无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应谨慎对待,防止掉入陷阱。

  求职中如相关权益受到侵害,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一旦人身受到损害,请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9/u1ai1666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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