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偿被继承人的部分债务后
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
申请指定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
区级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是否会被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小唐与小丽有债权债务纠纷,二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法院作出调解:小唐确认小丽支付给老胡的106万元借款是小丽的钱款,小丽承诺该笔借款到期后,会及时向老胡主张债权(诉讼等方式),并承诺在实际收到老胡归还的本息后三日内,支付给小唐总额不超过46万元的钱款;如小丽怠于诉讼的,小唐有权提出代位诉讼。
此后,在借款到期后,小丽一直怠于起诉老胡主张债权,故小唐依据调解协议,向法院提出代位诉讼。然而,2020年9月,老胡因病去世。于是,小唐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要求老胡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小胡(老胡离异,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
诉讼过程中,小唐与小胡达成调解:小唐基于前述民事调解书所享有的对老胡的代位债权46万元及利息,由老胡的继承人小胡在继承老胡的遗产范围内进行代位清偿。
但是,在该案申请执行过程中,小胡在将继承的老胡的养老金账户余额支付给法院后,半路“撂挑子”表示放弃对老胡其他遗产的继承,导致小唐的债权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推进,须确定遗产管理人后方可实现清偿。
由于老胡生前户籍属于宝山区辖区,小唐便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为老胡的遗产管理人。
庭审中,被申请人宝山区民政局称,不同意小唐的申请。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且小胡此前已实际参与老胡的遗产管理和处分,在已对部分遗产作出处分后,申请人小胡表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即使小胡放弃继承有效,应由老胡的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申请人小胡未举证证明老胡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
经审理,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小胡作为老胡的女儿即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与申请人小唐在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小胡在继承老胡的遗产范围内代位清偿老胡相应债务,小胡将老胡养老金账户余额转至法院账户,已经实际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其在之后的执行程序过程中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放弃继承。此外,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亦无法真实、全面反映被继承人老胡的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
综上,本案不属于可以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形,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唐的申请。该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1
一、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应适用民事特别程序。
2023年9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明确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并在第四节增加了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相关法条。
●一是明确对遗产管理人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指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与继承案件的管辖原则保持一致。
●二是明确法院在审查后应当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以判决形式指定遗产管理人。
●三是规定另行指定和撤销遗产管理人的情形和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因遗产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引起的纠纷为遗产管理纠纷,适用民事普通程序、一般管辖原则。
2
二、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的相应证据。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案件举证规则,利害关系人应当举证证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条件成就,即需要证明被继承人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继承人放弃的应当是全部顺位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而非个别继承人放弃。
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继承人仅对某项遗产放弃继承或者继承人已经对部分遗产予以管理处分,后因各种考虑放弃继承的,不能认定为有效的放弃继承。法院未在查明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放弃的,不能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3
三、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区县级民政部门。
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兼具社区服务职能的基层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未规定居民委员会),在对遗产的占有和管理、遗产债权债务的清算等方面有较为明显的便利条件,有利于高效、快速地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亦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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