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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套路!非法集资又换套路了,闵法君带您识破!

时间:2023-08-14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非法集资之所以屡禁不止,纠而复生,在于非法集资模式已经从传统的P2P投资理财模式向新领域、新业态蔓延。

  今天就跟随闵法君的脚步

  一起来慧眼识别非法集资的新套路!

  Q1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Q2

  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民生

  领域

  以免费服务为诱饵

  聚焦医疗、医美和民生

  套路

  行为人以体验免费服务、分期全额返本作为诱饵,诱骗投资人即使无法获得利息回报,也至少可以享受到服务。

  案例直击

  案例一:在上海首例涉医美行业非法集资案件中,针对渴望获得医美服务但无支付能力的年轻女性,联合网贷公司为其办理贷款,签订所谓项目消费卡买卖合同,设下重重陷阱,涉案金额高达3700万余元。

  案例二:上海某社区养老服务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上海市各区开设线下门店,宣传发展养老产业、提供养老服务,通过承诺充值后返还折扣优惠等方式,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社区服务平台会员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亿余元,至案发尚未兑付本金9000万余元。

  文化

  产业

  针对特殊行业

  渗透至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影

  套路

  假借众筹等金融创新名义,精心设计编排话术,以当红明星参演等宣传包装吸引投资人,诱骗投资人投资购买所谓“收益份额”,许诺预期票房收益、年化固定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案例直击

  2019年2月起,被告人程某在并不实际拥有电影股权份额的情况下,对外谎称拥有该电影的份额并向公众销售,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6,856万余元。

  2018年8月起,被告人程某还采用欺诈手段宣传销售多部影片,涉及资金人民币2,530万余元。

  新兴

  领域

  假借新经济理念

  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

  套路

  依托新经济理念、利用国家政策光环对商品进行包装,以新模式、新业态经济洗脑参与者。时下新兴的虚拟货币、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等项目都有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的新马甲。

  案例直击

  2015年9月起,梁某成立A实业投资公司,雇佣他人,以A公司投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等项目为名,并以年化10-22.8%的高额收益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骗得资金人民币2800余万元。

  Q3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理性思考,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

  非法集资通常披着“高额回报”的伪装,面对蛊惑时,投资者应当有自己的理性判断,做到“多看一看”、“多想一想”、甚至“多等一夜”,避免头脑发热,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被“高额回报”所蒙蔽双眼。

  擦亮眼睛,甄别非法集资与合法理财:

  投资应当通过正规企业、签订正规合同,投资前应当核实企业是否取得营业执照、融资是否合法、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同时也要评估自身承受能力,确定风险承担意愿,做到不冒险投资。

  各方联动,全力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

  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力度及广度,提高对新领域、新业态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强监督管控,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合打击机制,将非法集资扼杀在摇篮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9/u1ai1661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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