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人口增多,老年疾病引发老人失能现象频发,对该类人群的监护问题值得关注。日常生活中,老人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在代办银行存取款、房产交易、就医诊疗、养老入住等事务时,需提供监护人的身份凭据,因此需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此类申请如何提出?法院如何为失能老人指定监护人?本期普法便利贴带您一探究竟!

Q1
该类案件审理的流程有哪些?
审理流程

Q2
当事人申请包括哪些?
当事人申请阶段
确定管辖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法院审查处理。
提出宣告申请: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提出鉴定申请:
需要对被申请人进行行为能力鉴定的,立案时一并提交鉴定申请书。
?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指近亲属以外的亲属、朋友,债权人或债务人。
?有关组织:一般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适用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该类案件无需交纳诉讼费。
Q3
申请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请阶段所需材料
01
申请书
02
身份信息
03
病史资料
04
其他材料
1、申请书
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事项【宣告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若需)、鉴定(若需,单独制作)】,事实与理由。
2、身份信息
提供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等),身份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户籍信息摘抄、干部履历表或者其他凭证)。
3、病史资料
提供被申请人病历记录、诊断报告、测试报告、住院小结、阶段性报告、残疾人证等能够证明其病情及治疗资料。
4、其他材料
如家庭成员内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还需提供家庭成员签字的协议。
Q4
鉴定阶段应如何配合?
需要申请人配合
1
如实陈述被鉴定人病情;
2
提供被鉴定人完整病史资料;
3
协调被鉴定人所在居所(如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等)配合鉴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4
向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鉴定费用依据《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沪司行规〔2021〕3号)确定金额
法院受理申请材料后,必要时依法随机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评估。
鉴定机构将根据被鉴定人病史资料、调查情况、检查所见对被鉴定人进行分析,并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得出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将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证据。
Q5
谈话的内容有哪些?
通知谈话
法院在接收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将通知申请人到庭谈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另由被申请人一名近亲属作为其代理人到庭,实现参与和监督。
核
查
必要时,法院可对其他有利害关系近亲属,邀请其到庭或以电话询问方式,记录其意见;联系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核查情况等。
谈话内容
1、调查了解被申请人生活情况,如居住及照顾情况、近亲属现状、申请原因等内容;
2、核查验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询问对鉴定意见书的意见;
3、听取近亲属关于指定监护人的意见,对于近亲属之间存在分歧的,进行沟通协调、法律释明。
?特殊情况:若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没有上述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Q6
谈话后需要注意什么?
接收民事判决书
•法院将根据被申请人病史资料、鉴定意见、谈话情况制作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将是被申请人行为能力及监护人情况的书面凭据。
确认送达方式
•法院可提供书面及电子版民事判决书,送达方式及接收路径由当事人选择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二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没有上述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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