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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郑重声明》,却以道歉赔偿结尾!

时间:2023-08-14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客户在小红书发文吐槽

  大鸿公司在评论区为自己辩解

  随即在账号上发布《郑重声明》

  称大宝公司私刻公章

  刻意抹黑其公司

  要追究大宝公司法律责任

  没想到剧情反转

  大鸿公司成为了被告

  侵犯了大宝公司的名誉权

  (文中所涉名称为化名)

  大宝公司与大鸿公司均是全屋定制家具公司,设计师小张原是大宝公司员工,后跳槽至大鸿公司。2022年5月,客户老陈经人介绍识了小张。老陈在小张的陪同下参观了大宝公司工厂后表示满意,随即与小张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老陈没有留意该合同上加盖的是大鸿公司的公章,制作方处却印有“大宝定制”的字样,收款账号为小张个人银行账户。产品实际上又由另一家具公司制作、安装。老陈收到定制家具后发现存在诸如货不对板、安装不到位等诸多质量问题,因为合同上加盖的是大鸿公司公章,便在小红书平台上发布了笔记吐槽大鸿公司,向其声讨说法。大鸿公司评论区留言称实际定制方是大宝公司,并随后在小红书上发布《郑重声明》,内容为:“老陈笔记中所述的‘货不对版的家具’并非大鸿公司生产,大宝公司私自伪造大鸿公司公章,意在刻意抹黑大鸿公司,将对大宝公司进行法律诉讼。”大宝公司强烈要求大鸿公司删帖未果,大宝公司遂以侵犯名誉权将大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笔记、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大鸿公司辩称

  已在诉讼后删除了相应声明文章,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已经不复存在。与此同时,原告所称的文章中“私刻公章”的内容是与小张沟通和调查后作出的判断,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不属于故意诽谤,更不是名誉侵权,该声明文章也没有给大宝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

  当事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有名誉受损的事实,行为人是否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首先,大鸿公司在发布的声明文章中提及了大宝公司“私自伪造公章”的内容,该内容具有明显贬损性的措辞,系较为严厉的指控,对此大鸿公司应尽到非常谨慎的义务,但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大鸿公司并未对该声明所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过详细调查。其次,在大鸿公司与客户老陈的聊天记录中提到“小张是个二道贩子,我们和大宝公司都是躺枪”等,可知大鸿公司明知大宝公司并未私刻公章签订合同,故大鸿公司发布与其了解情况完全不符的声明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大鸿公司发布的《郑重声明》内容不实,且未尽到必要、谨慎的核查义务。小红书作为大宝公司获得客源的重要平台,具有一定数量的粉丝和潜在客户,结合小红书平台的巨量用户和快速传播特点来看,大鸿公司的《郑重声明》中对于大宝公司私刻公章的内容会影响潜在客户的选择,损害公众对大宝公司的信赖,同时影响公众对大宝公司的印象,造成其名誉受损。同时,大鸿公司的行为与大宝公司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大鸿公司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大鸿公司在小红书平台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赔偿大宝公司的合理支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我国对包括名誉、声誉、隐私等在内的人格权的重视。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互联网+”时代,微博、微信群、小红书、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也具有了公共空间属性,传播者基数大、范围较广、传播速度快,传播不真实信息的情况愈发多见,网络名誉侵权纠纷频繁发生。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虚拟空间,公民应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在发布言论时应当谨慎,在对他人进行评价时应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良好的互联网环境需要每一位身在其中的公民共同维护,我们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应正确理性地运用网络力量,谨言慎行,自觉遵守法律,坚守道德底线,在与他人的交往中积极弘扬正气,引导社会正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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