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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行动

时间:2023-05-1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大兴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当事人自述其在某理发店工作。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4月24日至4月26日,大兴区检察院未检办公室联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行动。

  

  合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检查组先后走访餐厅、美容美发店、保安公司等地,查看营业执照、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材料,询问部门管理人员,并与从业人员通过电话或当面进行核对,以调查核实相关单位用工情况。经检查,未发现上述单位存在招用童工现象。针对用人单位存在职工花名册填写不规范、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对未成年工未进行登记备案和入职体检等问题,检察官现场进行普法教育,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下一步,大兴区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形成联动长效沟通机制,通过普法宣传、日常检查等方式,全力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业相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 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引用统计

  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305/t20230501_1650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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