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购置禁用渔具非法捕鱼 马某被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时间:2023-04-01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3月29日上午11时许,绵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巡逻四大队当班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一名非法捕鱼人员。经现场调查,违法嫌疑人马某光在禁渔期涉嫌购买使用禁用鱼网在涪江河非法捕鱼。民警立即依法依规将违法嫌疑人马某光移送至绵阳市游仙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做进一步处理。

  

  image.png

  

  民警提示——

  

  2020年1月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禁止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计划公告:“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相关链接——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设置禁渔期的目的就是让大海休养生息,让子子孙孙都吃得上鱼。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通通都属于违法行为,会被处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处以没收渔船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禁渔期捕鱼的行为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行为人如存在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安成 赵银熙 文/图)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329/272340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袁州区下浦街道、湛朗街道城管大队视若无睹,执法不作为

  投诉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邻为壑,对相邻建筑安全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秀江印...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来源”!网络黑嘴如何治?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虚假信息泛滥,大量以“剪切拼凑”“故意模糊时间地点”“冒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