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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诈骗组织提供“技术支持” 获刑1年6个月

时间:2023-04-01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为网络诈骗组织提供“技术支持”

  

  被告人犯帮信罪获刑1年6个月

  

  向网络诈骗犯罪组织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号是帮信罪,那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算吗?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被告人罗某为犯罪组织提供实施犯罪的软件及下载渠道,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武侯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罗某在明知“才哥”(在境外)利用互联网经营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仍按照“才哥”的要求,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他购买了具有即时聊天及“上下分”功能的某App软件,进行加工包装制作,并为此购买相应的网络服务器服务。同时,罗某向某公司购买网页二维码链接服务,为该App下载提供便利。事后,罗某接受“才哥”支付的报酬。

  

  2021年7月初,罗某在自行操作上述App软件时,发现“才哥”利用该软件从事网络诈骗,但是仍然继续为软件的下载购买网页二维码链接服务。2021年9月,被害人张某通过网页二维码下载App软件,被他人利用该软件诈骗13万元。

  

  武侯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罗某为犯罪团伙提供的是网络技术支持,构成该罪。

  

  法官特别提醒,不要向他人出借、出售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技术服务时,要及时了解其服务内容,如对方业务、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应及时中断服务并积极报案。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330/2723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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