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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牛奶后维权 消费者索赔1000元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3-03-2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购买食品时偶有发生因未详细查看保质期而买到过期产品的情形。尤其在消费者离店后才发现产品已过保质期时,商家多推诿扯皮,不愿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那么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自认倒霉还是勇敢维权?具体又应该如何维权呢?

  近日,小王在便利店购买一袋某品牌纯牛奶,直至回家后才发现牛奶已过保质期。见此情形,小王立即拨打了12315热线,随后便利店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便利店经营者进行了约谈,但经营者称小王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提供的过期牛奶系在便利店中购买,并坚称店中该品牌纯牛奶每两天就会更新一次,不可能出现过期产品,因此便利店拒绝赔偿。小王见调解无望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便利店退还购买牛奶的2.5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该条第一款的重点在于消费者在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可以选择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第二款的重点在于除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向上述主体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不足一千的可以申请一千元赔偿。在上述案件中,小王向法院提供了销售小票、付款记录、商品照片、购买当天拨打热线电话的记录等证据,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小王于当日从便利店处购买了过期牛奶的事实,即便利店存在销售过期产品的问题。故北京通州法院据此判令便利店向小王退还2.5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售卖者在选择售卖产品时应当严把质量关,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有质量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的、有明确生产日期且在保质期内的产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触碰法律底线。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注意查看保质期。如果不小心买到了过期或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一定要积极维权。首先可以联系经营者沟通解决方案;如果经营者否认售卖了不合格产品或直接拒绝赔偿,则可以拨打12315热线或登录12315平台,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作为线上消费者,还可以申请网络平台客服介入先行处理;若相关问题仍得不到解决,消费者应当整理保留好付款凭证、销售小票、商品发票、涉案产品、维权记录等相关证据,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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