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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玳瑁求“镇宅”,以身试法终获牢狱之灾!

时间:2023-03-2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玳瑁,海龟科动物,背甲的盾板极厚,独特的鳞片呈半透明咖啡色。玳瑁虽然寿命长、繁殖率高,但是生长缓慢、成活率低。由于人类的捕杀和侵占巢位的行为,玳瑁几近灭绝,已经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案例回顾

  家住顺义的刘某信佛且喜欢收藏,热衷于欣赏把玩一些小物件。2022年6月,刘某在密云承包工程的时候,听说工地有乌龟精,一向迷信的刘某就想买一些东西来辟邪。于是,刘某微信联系之前购买文玩的流动摊主云某某,询问是否有东西能镇住乌龟精。云某某向其推荐了玳瑁制品,并告知刘某“玳瑁虽然能镇宅,但是买卖玳瑁是违法的”。刘某未将云某的话放在心上。经过讨价还价,刘某最终向云某某转账九千五百元。

  一周后,快递寄送到了刘某家中,内含一只完整大海龟,长约40厘米,宽约20厘米,酱红色背甲。刘某将上述玳瑁制品摆放在西厢房桌面上。

  2022年7月,顺义分局接到线索后,前往刘某家中起获玳瑁制品一件。经鉴定,该玳瑁制品为爬行纲龟鳖目海龟科玳瑁成体的标本,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万元。

  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我院以刘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起诉至顺义区法院。后顺义区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无论是买还是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涉嫌违法犯罪。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事先主动了解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应当树立正确健康的消费理念,选购正规合法的商品,千万不能因为迷信、猎奇或者图新鲜的心理,而去购买野生动物制品,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303/t20230319_1648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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