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原副书记肖志华受贿一案。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志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肖志华利用其担任遂川县县长、永丰县委书记、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30万元(其中280万元未遂)。 庭审中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肖志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肖志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来源:新余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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