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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杜满年、李玉斌涉嫌集资诈骗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22-05-14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犯罪嫌疑人杜满年、李玉斌2人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进行告知: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你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三、三个规定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检察人员不得作出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即不得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利害关系人说情打招呼,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交往。请对检察人员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予以监督。监督电话:12309。

  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和监督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律师等不得违规请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出现上述情形,将由检察人员记录报告。

  

  通讯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21号

  邮编:102300

  联系人:张晓凯、陈庚

  联系方式:010-59908063;010-59908066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11日

作者:


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gsgg/11381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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