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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跌落“网红桥”受伤致残,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担责

时间:2022-05-01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一女子与同事在某景区内的“网红桥”上晃桥时跌落气垫上摔伤,造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由该景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网红桥”也叫摇摆桥或晃桥,其游玩时由桥上游客共同发力晃动桥身,游玩过程中可以将桥上其他人员跌落桥下水中或气垫上。2018年某景区上线该“网红桥”,2020年9月赵某在公司组织下来到某景区游玩,在景区工作人员教导下,赵某及同事一起在“网红桥”上进行荡桥,过程中从桥上跌落气垫上摔伤,经医治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因此次事故受伤造成各项损失经法院庭审核实为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红桥”项目是景区里开发的有偿服务项目,该项目的设计、制作、运行均应当以切实保障项目游玩游客的人身安全作为其标准。首先,某景区在网络上对该项目进行介绍时,其桥下是水面,而赵某游玩该项目时放置的是气垫,尽管不能对桥下是水面还是气垫的安全性能进行比照,但与其宣传内容不一致;其次,某景区对游玩中受伤的游客没有相应的配套救护措施,致使赵某自行下山寻求救治,耽误治疗时机;再次,某景区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游玩时违反其标示的 “网红桥游玩游客须知”进行游玩。因此,某景区在设计、制作、运行“网红桥”时未能尽到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对因此造成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而赵某知道该项目特点是多人一起用力,摇晃桥面,将游客跌下桥,项目本身存在受伤风险,其自愿参与体验,置自身于危险之中,其自身未尽审慎、高度注意安全义务,对自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法院综合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原因力及过错,酌情认定由某景区承担本次事故60%的民事责任,赵某自负40%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577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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