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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不成蚀把米 提供虚假证据不但无效还要被罚作者: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  

时间:2022-04-16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有些人认为在法庭上提交虚假证据,无关紧要?那就打错了算盘。

      个别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提交虚假证据,

      非但难以“胜诉”,

      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

      罗某与其妻子李某购买了一辆电动四轮车,某天李某喊其邻居王某一起外出,在驾驶该电动四轮倒车中,操作不慎,将自家大门东侧门垛撞倒,砸到王某,致使王某重伤截肢。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该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罗某与李某均无驾驶证,该电动四轮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

      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罗某、李某共同承担责任。罗某为了达到逃避承担责任的目的,在一审阶段提交了其与妻子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前已经离婚的离婚协议、离婚证。在一审判决后,罗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事故发生时其与李某已经离婚,不应该承担责任为由,向驻马店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主审法官发现一审时罗某提交的离婚协议、离婚证有伪造可能,本着查清案件事实的负责态度,前往正阳县民政局调取了有关档案,证实一审时罗某提交的离婚协议、离婚证为伪造。

      驻马店中院对当事人罗某做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理决定。同时对罗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罚款决定书送达后,罗某主动缴纳了一万元罚款。

      二审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罗某、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一审判决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诚信原则是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诚信原则,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该处罚决定,有利于规范民事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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