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某未严格执行民主议事程序,不严格执行工程合同约定,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近日,在温县祥云镇南贾村村民代表大会上,该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当众宣读了对陈某某的处分决定。
此前,温县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村在道路改造项目中存在违规追加工程款等问题。随即,该县纪委监委成立调查组对此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首先进村入户走访,向相关人员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同时实地查看工程建设质量。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调查组从祥云镇财政所调取了该村近几年的账目凭证,通过对每一笔资金进行详细对比,发现了两张可疑的票据:“追加工程款56300元”“借支施工方14万元”。之后,调查组又查阅了该村的会议资料,却没有找到相关支出的会议记录。
“这两张票据是你签字支出的吧?”调查组工作人员与陈某某谈话时直奔主题。
“确实是我开的,但我也是没办法。当时施工方提出原料价格上涨,不增加工程款的话就得停工,考虑到不能如期交工,上级配套的资金就会被收回,只好增加了。”陈某某略带情绪地回答。
“道路工程改造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理应集体讨论决定,你怎能随意增加?”调查人员拿出了民主议事程序相关规定,“另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为何又以借款名义提前预支了14万元?”
“我想着工程款早晚都要给,提前给了既能加快工程进度,又能落个顺水人情。”面对调查人员的追问和开导,陈某某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原来,南贾村顺利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申报项目,获得了19.75万元的道路改造资金。因成本上涨、施工方资金紧张,陈某某未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擅自决定了工程追加款和借款事宜。
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引导群众参与集体事务管理,案件查处后,温县纪委监委围绕强化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执行等开展以案促改,督促各村(社区)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完善程序,切实维护基层群众利益。(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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