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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四大检察”互涉案件线索协处机制

时间:2022-02-2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进一步释放各项检察职能的体系化和整体性力量,构建“四大检察”互涉案件线索协调处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互涉案件线索协调处理机制具体规则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四大检察”各自的线索特点,从畅通线索登记及归口移送、线索集中管理、增强线索初步研判和及时反馈审查结果等方面予以重点考虑。

  司法实践中,“四大检察”互涉案件线索协调处理工作存在高质量线索数量少、办案人员线索意识不强、线索发现能力不足、缺乏稳定统一的线索移送渠道、线索发现和审查结果反馈刚性不足、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为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进一步释放各项检察职能的体系化和整体性力量,构建“四大检察”互涉案件线索协调处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建构“四大检察”互涉案件线索协调处理机制应把握的原则

  检察权合法运行原则。互涉线索协处机制无论是在线索发现的前端,还是最终转化成案的终端,均应在检察权合法运行范围内,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切实增强检察监督质效。

  积极服务检察办案原则。互涉线索协处机制是否能够有效发挥其对检察权运行的机制赋能作用,应当以是否有利于“四大检察”办案能力整体提升,充分激发“四大检察”内在合力为主要衡量标准。

  配合协作原则。为了促进线索发现和高效流转,“四大检察”各业务部门之间、业务部门与案管、检务保障等部门之间应当精诚合作,强化沟通协调,打通各个关节,协作配合。

  高效原则。互涉线索协处机制应当着力线索的发现和输送,最大限度促进线索的顺畅流转和科学化统筹管理。

  科学考评原则。对机制运行各环节和整体情况定期进行评价考核,在确保一定线索数量的基础上提高线索质量,提升线索的科学化管理水平,激发“四大检察”各业务部门发现、输送、研判和反馈审查结果的积极性。

  “四大检察”互涉案件线索协处机制共性规则的具体设置

  线索协处机制具体规则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四大检察”各自的线索特点,从畅通线索登记及归口移送、线索集中管理、增强线索初步研判和及时反馈审查结果等方面予以重点考虑。

  线索登记及移送。线索按其性质分类,可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线索。线索移送部门在移送线索时,应当确定线索性质。对于经移送部门判断成案可能性较高的线索,移送部门可以进行特别标注,以区分一般线索。线索移送审批,原则上采取一级审批以提高审核效率。对某些涉司法人员违法等有重大影响的线索可设置进一步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线索发现能力和移送线索的积极性,可以充分探索实践同类线索发现指引和典型案例参考。

  线索集中管理及移转。对于移送的线索,应先统管建档,建立线索数据库。当前,可由案管与技术部门配合统一对线索数据库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将所有移送待处线索根据线索类型或性质,按照移送时间、线索状态、线索内容、接收部门、初研时间、是否成案、成案结果等关键词进行分类管理,形成“线索池”数据库,为线索发现工作总结经验并提供信息支撑。

  线索研判。线索接收部门系统项下应设置专门的新线索待接收提醒。有条件的部门还可以设定专人负责对接移送线索。对于新移转的线索,线索接收部门应当开展初步研判。对于已经标注高成案可能性及由分管副检察长复核的线索移送请求,接收部门应当予以接收并进行深度研判。线索的深度研判可借助智慧检务采取“办案组”“部门内检察官联席会议”“专家论证辅助”“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如有需要移送部门配合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列明协助调查取证要求,移送部门应积极配合。

  审查结果反馈。接收部门应当及时充分反馈审查处理情况,反馈内容应尽量体现终局性或阶段性情况。同时,线索接收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本部门期望其他部门在检察监督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的领域或者线索类型,适当公开线索具体内容及评估标准,提高线索发现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制度主要针对机制的运行状况,主要评价对象是登记线索数量、接收数量、成案数量、案件效果等。考核评价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办案人员在线索处理工作中主观能动性差的困境,逐步形成依规移送良好环境。

  “四大检察”互涉案件线索协处规则具体设置

  刑事检察案件线索协处规则。刑事检察案件线索从大类上可分为由监察委调查的线索、公安侦查的线索和检察机关自侦线索。在线索发现阶段,各刑事检察部门可以罪名为导向,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重点关注的罪名或领域,以及线索移送的初步判断标准和判断内容等,增强非刑事检察部门对刑事案件线索的识别能力。譬如,就民事检察方面而言,可以重点关注合同类纠纷中是否有各类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线索。侵权类纠纷中是否有故意伤害、侵犯知识产权、交通肇事等犯罪线索。在线索接收端,刑检部门接收线索经初步研判后认为有立案可能性的,应分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自行侦查的犯罪线索,应自行立案侦查;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监察委调查的,应及时将线索移转至法定的调查侦查主体,并做好结果反馈和后续的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线索,刑事检察部门还应当做好立案监督工作。

  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案件线索协处规则。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主要围绕法院审判及执行工作展开。近年来,民行检察确实面临着监督线索匮乏、被动受案、碎片化监督等现实困扰,而依职权监督是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深度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提升社会影响力的重要突破口。因此,在线索发现阶段,可以重点关注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情形。譬如,就民事检察而言,对于虚假诉讼案件以及涉及民事诉讼程序的诈骗类刑事案件,应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移送。而就行政检察而言,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包括行政行为主体不适格或超越职权的行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

  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线索协处规则。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这与公益诉讼的公益属性是匹配的。对于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应进行扩大理解,其重点在于检察机关“发现”。在线索发现阶段,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可以对某些与公益诉讼关联性较强的罪名、诉讼案由进行“标签”化,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在线索接收端,对于公益诉讼线索的初步研判,可以区分线索类型进行。如果是证据性线索,因线索的关联性和事实的确定性较高,对于此类线索的处理可将重点放在证据的转化使用上,确保成案率。如果线索来源于有关当事人举报或法院根据证明力优势推定,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对相关事实进行确认。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2/t20220216_5446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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