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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破解生态赔偿金“执行难”

时间:2022-01-2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淄博市检察院检察官向当事人代理律师详细阐明公益诉讼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山东省沂源县检察院将其在审查起诉刘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时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淄博市检察院审查。经查,2018年2月,刘某与他人合伙投资租赁了山东泰安某农药厂精胺车间,用于生产精胺等化肥原料。2020年3月,车间试生产期间产生了大量高磷高盐废水。刘某联系周边的污水处理企业,对方均表示无法处理。

  为节省成本,刘某在明知冯某经营的沂源县某再生资源公司没有能力对化工废水实现达标处理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3月至5月间联系葛某的运输车队,将900余吨废水运至冯某的再生资源公司污水池内。截至案发,除涉案污水池内剩余101吨污水外,另外800余吨废水已由冯某加水稀释后直接排入沂源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致使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生化系统被破坏,造成严重财产损失。之后,因污水无法达标处理,刘某和冯某又将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排放至沂河,致使沂河的生态环境被破坏。

  其间,刘某得知因为环保部门严查,正在运输途中的28吨化工废水不能再运至沂源县,转而安排葛某自行处置。葛某将这些废水直接倾倒至寿光市的某停车场内,对土壤造成污染。

  淄博市检察院将该公益诉讼案件批准沂源县检察院办理并全程给予指导。公益诉讼检察官向刘某等5人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环境污染严重性,后5人均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会积极赔偿公益损失,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守护环境。2021年8月,刘某、冯某等4人先后退赔了环境修复费用189万余元,用于支付沂源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置费和沂河河道修复费用;葛某退赔修复费5.4万元,以支付专业机构采用原位化学氧化技术修复寿光市被污染土壤的费用。2021年12月,由淄博市水利设计院、市河长制办公室的5名水利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先后对受污染的河道和土壤修复情况进行了专业评估,确认均已达到恢复原貌的标准。

  考虑到刘某等5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沂源县检察院对法院提出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获得法院判决采纳。2021年12月19日,沂源县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对刘某等5人分别宣告缓刑,各并处罚金;同时,禁止其在缓刑期内从事排污工作,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30余万元(已交纳),并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对于因犯罪行为发生地为外地而另案办理的葛某污染停车场土壤公益诉讼案,目前,淄博市检察院正在审查办理中。

  (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王文斌)

  【评析】近年来,我们在办理非法排污类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不仅面临着生态环境损害取证难、鉴定难的问题,而且时常遇到生态损害赔偿金“执行难”。对于非法排污造成的生态损害,主要依赖专业机构进行修复,因此赔偿金是否能够执行到位,很大程度上制约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质效。在基层探索的基础上,淄博市检察机关积极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融入公益诉讼,建立起以认赔为目标、以释法说理为保障的工作机制,有力提高了公益诉讼违法行为人自觉认赔的积极性。

  一是构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罪认罚认赔”新格局。以公益损害修复为立足点,在刑事案件办理环节同步介入、同步提审,告知犯罪嫌疑人侵权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的危害,督促其在认罪认罚的同时主动认赔,自愿修复公益损害。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对认赔的效果予以确认、体现,实现对被告人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快从简。

  二是构建公益诉讼释法说理工作机制。由公益诉讼检察官作为释法说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从宽条件等问题,依法依规适时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让被告人认识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诉得有据,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于己有利、于民有责,进而主动赔偿公益损害,寻求从宽效果。

  三是设立生态修复效果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淄博市检察机关出台的《关于邀请第三方代表协助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修复工作完成后,由检察机关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等组成第三方评估小组,通过现场实地查看、听取案情介绍、观看视频资料、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对整治效果进行专项评议,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在作出宽缓处理决定时予以考虑,充分体现了生态修复效果评估的专业性。

  (点评: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 李洋)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1/t20220120_5420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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