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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复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250号提案的函

时间:2021-10-16 来源:广西自治区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关于答复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20210250号提案的函

  

  尊敬的覃斌委员:

  您在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贯彻落实最高检“六稳”“六保”意见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提案》,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我院单独办理。我院高度重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罗绍华牵头负责,带领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切实把委员意见建议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动力,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在办理过程中,我院注重加强与政协委员沟通交流,电话征求了您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提案办理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就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六稳”“六保”,找准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切实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各过程和各方面,着力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体现检察担当、做出检察贡献。

  一、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021年1-6月,全区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738件1341人,起诉840件1839人;共批准逮捕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经济金融犯罪案件10件28人,起诉26件50人,有效净化了营商环境。依法打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批准逮捕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案件73件80人,起诉78件94人。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工作,2020年以来全区共排查涉民营企业挂案421件,已清理325件。

  二、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正确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审慎使用强制措施。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坚持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理念,充分考虑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审慎使用强制措施,切实防止“办一个案子、垮一个厂子”。2020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严把案件事实观、证据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依法对137人以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依法不批准逮捕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54人。

  三、开展经济金融犯罪检察服务民营经济“十百千万”专项活动。2020年以来,全区三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深入285家民营企业、商会开展调研,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开展会商和联合调研110次,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450次,开展法律宣传166次,解决具体问题339个。

  四、建立机制,规范司法行为。自治区检察院印发《广西检察机关在经济金融犯罪检察工作中依法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贯彻高检院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个执法司法标准,落实涉民企刑事案件“少捕慎诉慎押”理念,2020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涉民营企业人员54人、不起诉36人。开展涉民企案件羁押必要性专项审查,对构成犯罪的,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对定罪证据不足的,坚持疑罪从无。

  五、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一是与自治区工商联共同搭建服务民营企业“直通车”平台。3月23日共同开展第一季度法律咨询活动,6月24日到广西新桂商商会开展第二季度助力民企高质量发展法律咨询活动,为民营企业家答疑解惑,获得民营企业家欢迎和肯定。二是完善联系民营企业工作,落实民企工作服务站机制,全区民营企业服务站已经设立52个。三是定期与工商联召开联席会议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积极主动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共商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四是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法院协作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案件通报、疑难案件会商、提前介入等制度,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意见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第一,树立“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有效降低涉民营企业审前羁押率。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持续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坚持每案必审,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对重大科研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涉科研骨干的捕、诉层报自治区检察院审批。

   第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加大对涉企案件法律监督力度。依法从严从快追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最大程度帮助企业追赃挽损。对以刑事手段插手民营经济纠纷的案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予以纠正。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于相关部门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持续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挂案”专项清理,消灭存量、遏制增量。对处于社区矫正期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研究,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第三,健全服务民营企业机制,提高服务质效。加大走访调研力度,一以贯之地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排忧解难。持续落实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依托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站,运用好服务民营经济“直通车”平台,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工作协同。常态化举办服务民营经济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共同探讨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四,积极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改革举措,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区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企业平等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探索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把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建议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相结合,探索开展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或者在起诉后依法提出从宽从轻的量刑建议,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上答复意见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您如有其他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知,以便进一步加强改进检察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www.gx.jcy.gov.cn/tzgg/202110/t20211011_33938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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