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纪检纪实 >正文

安庆太湖:一女子以身试法 捡到银行卡取现

时间:2021-09-27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路边捡到银行卡,又恰巧试出了取款密码,这笔“天降横财”你敢用吗?近日,太湖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余某某因捡到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取现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1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在太湖县弥陀镇农村商业银行ATM取款机附近捡到一张社保银行卡,并通过社保银行卡上的身份信息发现该卡系其村里五保户黄某某所有。余某某随即在ATM机上试出了该社保银行卡密码,发现该卡余额2万多元。随后余某某将该卡带回家中,欲过段时间将钱取出据为己有。同年4至5月间,余某某6次持该卡到银行ATM取款机取现共计2.48万元,并将其中2万元以定期的形式存于银行。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余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多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余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可能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我们日常使用的银行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果捡到他人的银行卡,应该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给银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切勿因一时贪念而因小失大。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109/t20210927_338418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袁州区下浦街道、湛朗街道城管大队视若无睹,执法不作为

  投诉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邻为壑,对相邻建筑安全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秀江印...

全区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
全区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业务竞赛动员部署会召开

  6月19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业务竞赛动员部署会,坚...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